建筑材料据燃烧性能(不燃、难燃、可燃、易燃)分为四个等级。
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J16-1987)(2001年修订版)规定,生产的或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5类。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》(G年修订版)中,同样以使用、生产或储存的物质的危险性进行火灾危险陛分类。根据火灾危险陛的不同,可从防火间距、建筑耐火等级、容许层数、安全疏散、消防灭火设施等方面提出防止和限制火灾爆炸的要求和措施。
2)建筑物的耐火等级
在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里,将建筑物分为4个耐火等级。对建筑物的主要构件,如承重墙、梁、柱、楼板等的耐火性能均作出了明确规定。在建筑设计时对那些火灾危险性特别大的,使用大量可燃物质和贵重器材设备的建筑,在容许的条件下,应尽可能采用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材料施工。
在消防中对防火门等级的划分是有明确规定的,在新标准出台之后对原有防火门等级做了一些调整。对防火门的分类由原来仅按隔热防火门分类,改为按隔热防火门(A类)、部门隔热防火门(B类)和非隔热防火门(C类)进行分类;同时,将原来的甲、乙、丙级防火门的耐火极限调整为1.5h、1.0h和0.5h,丰硕了我*火门产品的种类,增加了实际应用的选择余地,对于仅需要防火门具有部门隔热性或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应用场合,可以选用部门隔热或非隔热的防火门。